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高嘉怡
法定代理人  高天倫
       王春杰
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志塘褔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爰依法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而
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顯非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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