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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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勇信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71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