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024號聲請人 陳春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聰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00
0元,台端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相對人賴聰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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