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996號聲請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貴工業有限公司永春工業有限公司、石晏紋、 邱得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永春工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具狀陳報一一列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名字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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