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相鄰關係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6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張耀東 反訴被告即原告 張雅淇
張家毓 張喬雯 吳張雪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