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09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麗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受讓現金卡債權,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請求利息超過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之百分之15之依據。
三、債務人汪麗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