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090號債權人 蘇信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恳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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