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41號上訴人 周唐照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江永盛 法定代理人 江福基 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13,417元【計算式:(393-1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7,631元×7平方公尺)+(393-1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9,600元×50平方公尺)=2,313,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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