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宗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100年度偵字第5030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宗寧准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宗寧前因犯搶奪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裁定准予羈押。茲因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述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法院應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侯宗寧前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及第325條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年9月30日裁定羈押,復經本院於100年11月24日裁定自100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嗣被告侯宗寧因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自100年11月30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執金字第2158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查,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將被告之羈押予以撤銷。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