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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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中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惠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給支付命令,惟查__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