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李進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志強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相對人之姓名究為陳志強抑或為 陳志强 ,並具狀
更正。(與卷附本票影本不符)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