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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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塗瑞呈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聲減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塗瑞呈(以下簡稱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刑徒8月、8月、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然其所犯上揭4罪,其中2罪之犯罪日期均為95年4月2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法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又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犯罪日期係於96年4月25日以後者,即不得依前開規定減刑。
三、經查,聲請人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先後於96年4月27日上午某時許及96年5月29日某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另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96年4月27日上午某時許及96年5月29日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訴字第714號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14號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犯上揭各罪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5日以後,則揆諸前開規定,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自不得減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