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乾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5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乾隆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載如下:
㈠核被告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普通賭博罪、第268條
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所犯二罪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
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屬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
,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又被告自102年4月上旬起至102年4月27日止,經營六合
彩賭博之犯罪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未曾間斷,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
念上,縱有多次反覆非法賭博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
之集合犯。
㈡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張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詹
乾隆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後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
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
倍)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