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116號

原告詮崴實業社(合夥)

法定代理人 劉秀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永昌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永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000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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