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116號
原告詮崴實業社(合夥)
法定代理人 劉秀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永昌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永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000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