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温俊龍 被告 蔡偉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0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送達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因而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補字卷第23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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