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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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偉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偉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許偉昱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偉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4日或前4日內│101.02.17││││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09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87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1.30│101.10.16││├─┼──────┼───────────┼───────────┼───────────┤││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87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2.21│101.10.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1094號(即彰化地檢101年│5028號││││度執緝字第229號;入監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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