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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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己○○相對人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貳仟參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6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1,322,32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郭玉芬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1,322,122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200元││├─────────────┼─────────────┼──────────┤│共計│1,322,322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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