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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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717號
原   告 南群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永弘
被   告 高雄江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
條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
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6年度雄補字第
172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經原
告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收受上開裁定,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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