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937號
原   告 尊農水產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文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7,500元
     ,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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