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53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蔡彥達
林淑霞
蔡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760元,及自民國(下同
)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暨
自106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