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1502號
原   告 領袖勳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鎮○○里○○路○○○巷○○號
,業據原告於起訴狀內載明,復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單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福建金
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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