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補字第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剛毅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