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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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小字第4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伊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111年度岡小字第4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