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68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告 邱沛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參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