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58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楊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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