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58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楊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