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81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願以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