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8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被告 蕭嘉宏蕭煜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願以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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