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9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順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