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四三號
聲請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法定代理人丙○○
送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江紡織股份有限公│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貳佰伍拾伍萬玖仟│EA0三三一六四││││司江國裕│││玖佰柒拾壹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