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秋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秀碧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3月9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並於同年3月1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