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326號原告 陳彩玲 被告 長春藤 台北忠孝診所陳炯瑜 醫師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 律師複代理人 朱芷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就原告否認被告所提出證據,而被告聲請調查證據,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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