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87號聲請人 戴君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張,於104年3月3日遺失,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年5月25日之民時新聞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5年5月25日刊登上開裁定在民時新聞報,至105年9月25日為止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民時新聞報各乙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書逸┌────────────────────────────────────────────────────────┐│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8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檸檬 香茅 小吃│戴君珊│ 日盛 國際商│000000000000│12,240元│104年2月28日│CC0000000││││店 蔡正泰 ││業銀行前金│00│││││││││分行││││││├──┼──────┼─────┼─────┼──────┼────────┼───────┼──────┼───┤│002│香茅重信小吃│戴君珊│日盛國際商│000000000000│5,100元│104年2月28日│CC0000000││││店 鄭凱方 ││業銀行前金│00│││││││││分行││││││├──┼──────┼─────┼─────┼──────┼────────┼───────┼──────┼───┤│003│香 茅明誠 小吃│戴君珊│日盛國際商│000000000000│16,840元│104年2月28日│CC0000000││││店││業銀行前金│00│││││││││分行││││││├──┼──────┼─────┼─────┼──────┼────────┼───────┼──────┼───┤│004│檸檬香茅火鍋│戴君珊│日盛國際商│000000000000│14,430元│104年2月28日│CC0000000││││店蔡正泰││業銀行前金│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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