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告 蔡政宏 即東龍商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穩健餐飲有限公司、鼎味鮮企業有限公司、 楊明茂徐貴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806元,應繳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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