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偉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偉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附表:
受刑人翁偉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8年2月10日│98年10月10日│98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撤│臺中地檢99年度撤│臺中地檢99年度撤││關年度及案號│緩毒偵字第140、│緩毒偵字第140、│緩毒偵字第144、│││141號│141號│14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54│99年度訴字第3554│99年度訴字第370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月14日│100年1月14日│100年1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54│99年度訴字第3554│99年度訴字第3703││││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2月8日│100年2月8日│100年2月21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42號│執字第2342號│執字第3522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撤││關年度及案號│緩毒偵字第144、│││145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703││││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703││││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2月21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5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