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98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已使用之注射針筒壹支、塑膠剷壹支、海洛因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2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16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又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970號撤銷停止戒治,於民國90年2月3日,因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283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因施用毒品及竊盜罪,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81號、94年度簡上字第6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2年,經定應執行刑2年8月,而於96年7月31日因減刑並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於96年10月28日上午9時30分許,在高雄縣○○鄉○○村○○路○○○巷○號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下午10時30分許,為警於該處盤查,扣得已使用之注射針筒、塑膠剷各1支及海洛因殘渣袋1只,並經甲○○同意採尿送驗而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8日KH2007A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毒品案件嫌犯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照片2張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之注射針筒、塑膠剷各1支及海洛因殘渣袋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2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16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又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970號撤銷停止戒治,於90年2月
3日方因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釋放;後又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81號判刑,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曾於5年內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本案已屬3犯以上,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五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五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59號判決參照),檢察官逕行起訴,即無不合。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施用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持有毒品罪。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及竊盜罪,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81號、94年度簡上字第
6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2年,經定應執行刑2年8月,而於96年7月31日因減刑並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甫因減刑出獄,即再犯本件犯行,顯見其不知珍惜減刑所給予改過遷善之機會,其施用毒品不僅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亦造成社會治安之隱憂,及其犯後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扣案之注射針筒、塑膠剷各1支與殘餘粉末之包裝袋,其上均殘留有無法析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0000-000、234、235號檢驗報告可參,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邱靜銘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