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4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佳星
朱善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佳星、朱善平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蔣志宗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