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14號原告周立被告 黃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536元【計算式:(王公廟段1742-1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4,200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47.08㎡)+原告 陳報 被告應拆除地下層鐵捲門費用預估為12,000元=680,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