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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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非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九六號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數罪併罰定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八一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貴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八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因詐欺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一0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0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兩罪經檢察官聲請同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三九二七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一年三月。受刑人嗣又於九十五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以上均詳見各該案判決書、裁定書所載)。上開三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之例而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七月,較原裁定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及竊盜案件判決判處之有期徒刑三月,合併執行之一年六月為重。揆諸上揭貴院裁定意旨,原裁定就自由裁量所為刑之酌定,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案經確定且於受刑人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定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院八十年台非字第四七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即受刑人甲○○(下稱被告)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三罪,分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前二罪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五月、一年,並經同法院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三九二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已確定在案。嗣被告又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亦經確定。原審乃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被告所犯前揭三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七月。以上各情,有相關之判決、裁定及執行案卷可稽。從形式上觀察,原裁定雖未踰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已重於先前同法院就前二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加計其後被告所犯竊盜罪經判處之有期徒刑三月之總和,而不利於被告,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應屬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魏新和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
z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4.11月初某日至│94.09.25至94.10.04│95.01.23│││94.11.25止│││├────────┼────────┼──────────┼────────┤│偵查機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署94年度毒偵字第6508│檢察署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313、6097號│號│第8045號│├─┬──────┼────────┼──────────┼────────┤││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10│95年度訴字第1903號│95年度易字第1297││事││96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5.05.29│95.08.04│95.10.03│├─┼──────┼────────┼──────────┼────────┤│確│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定│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10│95年度訴字第1903號│95年度易字第1297││判││96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7.03│95.09.04│95.11.17│├─┴──────┼────────┼──────────┼────────┤││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95年度執字│署95年度執字第8692號│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7101號(95年度││第12482號│││執緝字第15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