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48號聲請人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瑞穗實業銀行│94年2月10日│135,146元│NO.0000000││││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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