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犯後坦承罪行,並已將該車買回交由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保管,有告訴人出具之車輛取回通知單、車輛交付保管單在卷可憑,並經告訴代理人 王凱軍 於偵訊時 陳明 在卷。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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