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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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槍砲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槍砲、麻藥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含執行殘刑)合計應執行七年五月十六日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晏鵬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