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4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