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甲○○
丑○
辰○亥○○○壬○○辛○○○ 張顏阿寳 未○○酉○○○戊○○丁○○宇○○○地○○庚○○己○○宙○○申○○ 王美麗 巳○○癸○○ 唐美雲 玄○○丙○○戌○○乙○○
子○
寅○卯○○午○○被告天○○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六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