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