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世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羅富美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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