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1,03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