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5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509號
原   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楊砡茵
被   告  邱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065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039元,及自民國94年3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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