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號),及移
主文丙○○共同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重製之音樂光碟片共壹佰柒拾貳片、標示牌貳面、投錢筒壹個及現金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阿和 」之成年男子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內含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下稱新點子公司)、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特公司)授權,擅自重製前開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音樂光碟片;且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重製音樂光碟片上之「舞曲大帝國」及「電子大帝國」之文字,係新點子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在雷射唱片、電射唱片盒等相類商品,且現尚在專用期間內。丙○○竟與該名綽號「阿和」之男子,共同基於販賣仿冒新點子公司註冊商標之音樂光碟片及附表一所示之音樂著作物之犯意聯絡,連續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由「阿和」者提供音樂光碟片,丙○○則以每日新臺幣(下同)八百元之報酬受僱於「阿和」,在高雄縣○○鄉○○路夜市內擺設攤位,以每片一百元之代價,販售音樂光碟片予不特定人,嗣於同年四月十二日二十一時許,經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共十九片。
二、丙○○猶承前犯意,且明知「阿和」者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內含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茂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華公司)、華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百代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迴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研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魔岩公司)、華特公司、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授權,擅自重製分別侵害前開公司音樂著作(財產)權之物,竟仍以每日八百元之報酬,由與該名「阿和」之男子提供重製之音樂光碟片、投錢筒及標示牌等物,丙○○則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多次將上揭重製之音樂光碟片陳列在高雄縣○○鄉○○路夜市之攤架上,藉標示牌表明每片價格,由行經該攤位處之不特定客人,依標示牌所定之售價,按選購光碟片之數量,將相當價款自行投入投錢筒內,再取走所欲選購之光碟片,始完成交易之方式,多次販賣交付重製之音樂光碟片予不特定之客人。嗣經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凌晨零時十分許,在高雄縣林園鄉林園夜市其攤位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重製之音樂光碟片一百五十三片、標示牌二面、投錢筒一個及當日販賣所得之現金六千六百五十元等物。
二、案經新點子公司、滾石公司、福茂公司、上華公司、華納公司、科藝百代公司、環球公司、艾迴公司、華研公司、魔岩公司、東方魅力公司、華特公司及豪記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分局、小港分局分別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時地多次販賣重製音樂光碟片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吳國豪 之證述及右揭告訴人等;告訴代理人乙○○、甲○○、丁○○等人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重製音樂光碟片共計一百七十二片、投錢筒一個、標示牌二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當日販賣所得現金六千六百五十元等物扣案可憑。又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其上使用之「舞曲大帝國」及「電子大帝國」字樣,係告訴人新點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其商標專用期間至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且指定使用在雷射唱片及雷射唱片盒等商品上,現由該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而上開音樂光碟片外包裝盒上使用之商標字樣,並未經新點子公司授權同意使用乙節,復據告訴人證陳屬實。參以上開音樂光碟片之外包裝盒係以透明薄膜包裝,客觀上得以明顯判斷光碟片外包裝之圖形字樣,益彰顯被告明知「阿和」者所提供供販賣用之音樂光碟片上,確屬仿冒告訴人新點子公司商標之商品無訛。又上開扣案之音樂光碟片封面所登記之唱片公司及地址,均屬虛設乙情,業據告訴代理人乙○○、甲○○及丁○○於警訊時指訴明確,足證扣案之音樂光碟片,確屬未經授權,擅自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等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物之事實,益證被告自白之情詞,與事證相符,自堪採信。故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及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與綽號「阿和」者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前開多次販賣重製音樂光碟片及仿冒商標之商品犯行,均時間緊接,且所犯均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意圖散布而陳列前揭違法重製音樂光碟片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意圖營利而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一販賣而交付前揭重製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另其一販賣而交付重製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即新點子公司之商標專用權,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及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二部分之販賣重製光碟片犯行提起公訴,惟此部分既經移送併辦到院(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八六五號),且核與前開起訴論罪之販賣重製音樂光碟片之犯行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就此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部分事實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對告訴人等潛在市場利益之危害非輕;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重製音樂光碟片共一百七十二片、投錢筒一個、標示牌二面等物,均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又扣案之現金六千六百五十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均屬共犯「阿和」者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共同被告應就全部犯罪事實負其責任之法理,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附表一:
┌───┬────────┬────┬──────────────────┐│編號│音樂著作權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一│舞曲大帝國等│三片│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二│電子大帝國等│十片│同右│├───┼────────┼────┼──────────────────┤│三│ 金水嬸 負君千行淚│三片│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四│台灣曼波│三片│同右│└───┴────────┴────┴──────────────────┘附表二:
┌───┬────────┬────┬──────────────────┐│編號│音樂著作權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一│新鞋等│十三│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二│蛇等│一│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三│HAPPY等│十六│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四│圍巾等│七│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五│悲傷止步等│九│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六│呼吸等│六│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七│說真的等│十四│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八│口袋等│四│東方魅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九│放等│二十九│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十│ 捨得 等│四十│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十一│你是女人等│四│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十二│ 雪莉 女郎等│六│同右│├───┼────────┼────┼──────────────────┤│十三│少年 英雄 等│二│同右│├───┼────────┼────┼──────────────────┤│十四│女人花等│三│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十五│真心愛你等│一│同右│├───┴────────┴────┴──────────────────┤│共計一百五十三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