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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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慶源
相 對 人 黃呈瑞 即毅 水電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呈瑞即毅 水電材料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
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
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並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
始得准許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陳慶源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
160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10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惟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且經本院詢問上開期日到場陳述之被告黃呈瑞是否同意本院
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被告以書面表示不同意,揆
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