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2357號
原 告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郭紀達
被 告 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若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傳銷公司,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19
日加入被告公司,並先於同年月15日轉帳付費新臺幣(下同
)29,800元,其後於106年1月11日以書面申請退會,依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被告應於30日內退費
,被告逾期仍未退費,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9,800元,
及自10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
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曾提出聲明異議狀,以其
與原告間之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置辯。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會員基本
資料等物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而其之前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僅空言系
爭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未提出足以阻卻、消滅原告債權事證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若萍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