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9號

原告 古惠銖

被告 李明月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59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人欄部分漏載「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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