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9號
原告 古惠銖
被告 李明月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59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人欄部分漏載「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婉琪